山东省环保厅日前下发《山东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年度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山东省将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和落实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应急处置四项工作机制,从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全省各设区市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指标权重各占多大?
据了解,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年度目标考核量化总分为100分。其中,环境安全预防工作占30分,环境安全预警工作占20分,环境应急处置占30分,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占20分。
考核采用扣分制,根据考核情况每项扣完为止。同时,针对年度工作和环境应急管理奖惩情况,分别奖励、扣罚相应分值。
山东省环保厅每年度对考核结果进行总结通报,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和省级应急能力建设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安全预防如何考核?
《办法》指出,按照山东省环保厅《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未进行环境隐患自查的,每个单位每项扣除0.1分。
环保部门对本年度辖区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新、扩、改建设项目予以审批的,未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全面排查的、未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档案并及时更新的,每个单位每发现1次扣除0.5分。
凡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每个单位扣除0.5分;对环境应急预案未进行评估、备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每个单位每发现1次扣除0.1分。
对市、县(市、区)未按要求编制政府环境应急预案、环保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每个单位扣除1分;对应急预案未进行评估、备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单位,每个单位每发现1次扣除0.2分。
安全预警怎么落实?
《办法》规定,辖区内风险源单位及城市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频次要求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的,每个单位每发现1次扣除0.1分。
各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未按规定频次对辖区内风险源特征污染物、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及风险源单位聚集区河流下游临近断面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的,每个单位每发现1次扣除0.1分。
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未按规定频次对跨市、县出境河流断面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的剧毒物质进行监测并建立档案的,每个单位每发现1次扣除0.5分;超标后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每个单位每发现1次扣除0.1分。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按全年未监测处理。
应急处置怎样评价?
《办法》指出,本年度辖区内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凡能积极妥善处置的,每发生1起扣除1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除两分,未妥善处置的扣除3分。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凡能积极妥善处置的,每发生1起扣除5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除两分,未妥善处置的扣除3分;
发生重大(Ⅱ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取消环境管理奖评奖资格。
因安全生产、异地倾倒、跨省界污染等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凡积极妥善处置的,不扣分;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扣除两分,未妥善处置的扣除3分;跨市界污染、异地倾倒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按事件级别扣除责任单位相应分值。
按照《关于将第二类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和空气严重污染纳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范围的规定》、《关于将省控59条重点污染河流水质超标纳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范围的通知》要求,每启动1次应急程序扣除1分,因跨界污染、异地倾倒、大自然不可抗拒等原因,不扣分。未按规定时限、程序报告,每发现1次扣除0.5分;未查明原因妥善处置的,每发现1次扣除1分。因跨市界污染启动应急程序,根据实际情况,查明原因,扣除上游辖区1分。
启动应急程序后,超标断面未查清原因锁定污染源或超标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限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组织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进行调查的,每1次扣除两分。本年度同一原因同一断面(企业)连续3次(含)以上启动应急程序或连续两个月未解除应急程序的,每1次扣除两分。
落实环境安全应急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其中,机构与人员按照三级建设标准进行考核;硬件装备与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在2013年(含)前按照三级建设标准考核,2014年后按照二级建设标准考核。
凡未按建设标准执行的单位,每单位每一项扣除相应分值;达到上一级别标准或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装备的单位分别奖励赋分。
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被省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通报表彰的,或专项工作突出,召开现场会予以全国推广的单位,每1次奖励5分;被省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通报批评的单位,每1次扣除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