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谁来买单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刘德华 詹成刚 何春华
本报讯(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詹成刚 何春华)四川省兴文县法院日前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蒋云川、张必宾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2010年12月27日,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以每吨1650元的价格,承接到处置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含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的废料合同。其法定代表人蒋云川将处置工作交员工夏勇具体负责。2011年6月,货车驾驶员张必宾与蒋云川和夏勇取得联系,要求承接处置生意。在未审查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情况下,蒋云川、夏勇和张必宾达成协议,以每吨520元的价格将危险废物直接转交张必宾处置。张必宾和胡学辉、周刚将75吨半固体状有毒废渣倾倒在黄水沱垃圾沟。两次倾倒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产生危险废物(污泥水)共计218.76吨。该案件曝光后,兴文县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一方面和云光化工取得联系,明确告知其治污力度将直接影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争取其主动治污。另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就处置218.76吨危险废物的费用提请有关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如果云光化工不主动治污,检察机关将提起公益诉讼。
在检察机关的积极干预下,取保候审的蒋云川四处筹措资金,向兴文县环保局支付了150万元治污费用。
检察官说法
兴文县检察院检察长刘清文指出,云光化工作为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专业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将有毒化工废水废渣随意交给不具备处置资质的个人处置,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单位犯罪;张必宾等直接实施倾倒危险废物行为,造成严重污染后果,构成污染环境罪;蒋云川等管理人员对处置危险废物审查不严,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