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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支持因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受害者索赔

2011-09-20 中国环保技术网 我要评论(0) 字号: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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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支持因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受害者索赔来源: 山东新闻网  山东新闻网9月19日讯(记者 郭辉 通讯员 屠艳苹 王静雯

山东:支持因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受害者索赔
来源: 山东新闻网
  山东新闻网9月19日讯(记者  郭辉 通讯员 屠艳苹 王静雯)记者近日从省环保厅获悉,山东制定强严措施来保障全省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其中,对因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事件中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将支持他们依法索赔。

  记者从山东省环保厅了解到,目前山东省环保厅已暂停受理新申请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经营许可证事项,待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在辖区内得到合理规划后再行受理。同时,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检查行动已启动,辖区内现有的危废处置企业正进行清理整顿。

  同时,山东还将辖区内的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产废企业、污水处理厂、电子废物拆解处理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逐一排查。对辖区内的铬渣等重金属堆放场、污染场地要全面排查,加强场地地下水、渗滤液、外排水和土壤的环境监测,加快铬渣污染土壤的修复工作,完善涉重企业的环境应急制度等。截止2012年10月山东要实现全省污水处理厂均配有污泥配套处理设施。

  对因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事件中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支持他们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彻底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局面。

  整顿措施

  对超过许可证有效期三个月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企业以及连续六个月未进行正常生产也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资格,取消其许可证,再次从事危废处置时,需按新申请程序办理;

  对现有企业达不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负责对其生产场地消除污染;对规模小、技术人员不足、工艺水平较差、整改无望的企业进行淘汰;

  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责任编辑:管理员 TEL:400-666-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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