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危废、医废集中焚烧监督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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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山水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4 11:2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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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废、医废集中(焚烧)运行监督管理的要害,是集中和监督:
1.“集中” 首先就是要为行业的准入,设置门槛。老实说:门槛再高、技术规范再精细、严密,都会有低水平技术装备混进来。
我国某些城市还规定:一个地区只能有一家集中焚烧厂。如果哪个地方的居民摊上一家拿了行业许可证,而其焚烧设备“既冒黑烟,又放恶臭”,就“哭天天不灵、哭地地不应”了。真正先进的技术设备,想跟他们面对面公平竞争的路,都可能被堵死了。集中焚烧管理制度,决不能成为落后的“焚烧工艺思路”(终身制)的保护伞。
2007.5.9科学时报“追踪连云港集装箱厂100吨废油漆污染”报导,就涉及到“日本铃木组危废处理中心”,“离开500米就能闻到一股刺激性臭味,一支高耸的烟囱向外喷着浓浓的黑烟”。可见有着占世界2/3焚烧炉业绩为背景的日本“铃木组”,并没能代表先进的技术水平。危废、医废集中焚烧设备运行监督管理是一项相当庞杂的系统工程。该市废油漆污染物集中焚烧运行监督管理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实质上仍然是由于“高分子废物完全燃烧技术”的失缺,所造成的环保行业行政执法的软弱无力。笔者反而十分同情该市环保局局长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面对新闻记者追问时的窘迫和尴尬处境。
笔者诚恳建议:集中监督管理技术规范中,要为新的、真正先进的技术设备的产业化,设立一条畅通的“高速公路”。借此机会倡议有关部门设立焚烧炉性能比武擂台,召开高分子废弃物(比如橡胶、塑料、油漆、油墨、沥青、动物遗体、天然树脂等)焚烧炉比武大会,从中公开选拔真正“先进”炉型。
2.关于“监督”:
危废、医废两个技术规范中,对于集中监督管理以及焚烧设备在线监督,设定了充分细致的规范。而对于社会监督,仅仅在文字上一略而过。笔者认为社会监督的要害,应有两个突破口可以进行有效操作,即集中焚烧场周边居民的监督举报;奖励和坚定支持、保护焚烧场操作工人对于集中焚烧场违规行为的举报监督。
1)焚烧场周边居民对于该地区集中焚烧设备是否污染了环境,是最有切身感受的,最具有发言权的社会群体。我们的具体建议如下:
① 技术规范要明确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集中焚烧厂的定期、突击抽样检测的结论,必须在该地区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发布;
② 周边居民的投诉意见;行政执法结果;焚烧场经营者改善措施的落实,必须在该地区市级(指定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③ 同一问题经三次以上投诉,还得不到改正的,应当取消其定点经营资格。(具体执法力度,请行政法规专家决定)。
④ 甚至可以将此类环保执法的巡回检查权,授予周边居委会、村委会。
2)集中焚烧场内部有两种人,最了解其焚烧设备是否会冒黑烟和散发恶臭:一是定点经营的老板(或管理人员),二是所雇佣的操作工人。我们不指望某位技术不合格的老板(或管理人员)自己举报自己的炉子冒黑烟发恶臭。但是操作工人的地位就不同了。他们不仅在最艰苦、最危险的工作岗位上辛勤劳动,甚至会被某些不顾行业道德的老板,强迫进行违反相关技术规范的操作。苏州某工业园就有这样一个定点焚烧场,专门让工人趁黑夜或周六、周日政府不办公的时间,焚烧危废和工业垃圾。焚烧量大时,直到周一早晨天色大亮,还在肆无忌惮冒着滚滚浓烟。政府执法部门有责任坚决支持、保护,并明文奖励在最底层的操作工人,对于某些定点经营者违规操作的恶劣行经,进行及时的、最有效的举报。
3.关于群众性社会监督举报应遵守的技术规范,没必要制定得太复杂:
①黑烟:以危废、医废技术法规中林格曼黑度指标为准,群众可用数码照片来举报;
②粉尘:可由当地居民组织进入家庭,定点、定期、多次采集粉尘标本为依据;
③恶臭:可由当地居民组织(不少于20人),在不告知、不公开的动态中,采集随机人群答卷,为举报依据。答卷格式可邀请法律公证部门共同制定,以确保其真实性。
三.技术法规所使用的术语,不应当失去理论的维度:
①危废、医废正文P9/5.7.4.1(6)“正常条件下,焚烧炉内应当处于负压燃烧状态”;
②危废、医废同页/5.7.4.2.(5)“焚烧炉运行中,应(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③危废正文P10/5.7.5.2(3);医废正文P.9/5.7.5(6)“进料系统应处于负压状态,以防止有害气体逸出”
其1):焚烧炉内焚烧垃圾时“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否则就不是“正常运行”?笔者认为这条技术规范是个错误。迄今为止学界尚未发现有什么物质在燃烧时会体积缩小,呈“负压状态”。负压与燃烧毫无关系。“负压燃烧”是对流体学和燃烧学概念的混淆和误解。
其2):焚烧炉运行过程中,“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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